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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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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发改资环[2018]268号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规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法》(湘发改环资〔2018〕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市内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开展并联审批,项目单位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节能报告报请节能审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除外)。

  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除外)。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统筹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及经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单位为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在各自权限内对项目组织实施节能审查。

  第五条【审查权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进行节能报告的初步审查,核实项目的开工情况,并就项目对长沙市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影响等提出具体意见,行文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开展节能审查:

  (一)核报国务院审批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立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

  (三)报送省政府、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耗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报送本级及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年电力消耗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市级以下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独节能审查工作。

  第六条【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范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1000吨标准煤,下同),且年电力消费量(增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中的项目,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对于不单独节能审查项目,项目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分别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消耗情况、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并在长沙市“多规合一”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填报项目能耗基本信息。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在长沙市“多规合一”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填报项目能耗基本信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建立区县(市)能耗总量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联动预警机制。

  第七条【节能报告】符合单独节能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评价依据;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简况;

  (三)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

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辅助和附属生产设施、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主要节能措施,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五)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六)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七)结论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八条【报送要求】项目单位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同时出具项目节能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或建设实施方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上报文。上报文应核实项目处于未开工状态,并就项目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影响等提出具体意见。

  第九条【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包括以下范围:

  (一)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能源消耗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等要求。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报告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节能审查时限内。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出具审查意见的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审查意见延期不能超过1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加比例超过10%的,或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规定的重大变动情形,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审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节能审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不单独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增量)达到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节能审查。

  第十条【节能验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报请节能审查部门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根据“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验收由同一项目节能审查部门组织开展。

  验收报告中只允许使用“通过”“不通过”两种验收结论。判定为“不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可再次申请验收。

  在项目投产后,节能审查部门应加强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单位产品能耗以及节能措施是否达到审查意见能效水平等方面要求。

  第十一条【在线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长沙市“多规合一”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全市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其他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并按季度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本区域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强化“严控过程、严验效果”,实行项目建设全过程节能监管、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能源消耗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罚责事项】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通过节能审查或违规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报请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导致项目评审、审查、验收结论严重失实的,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诚信监管】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湖南信用网、信用湖南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市发改委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长发改能源〔2017〕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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